政府在建设诚信公民社会中的作为

发布时间:2013-10-02

政府在建设诚信公民社会中的作为

福建中医药大学管理学院 钟三宇

【摘  要】政府是国家权力运行的执行机构,政府诚信对于经济和社会具有着非常重大的影响,对社会诚信体系具有决定性和导向性的作用。政府要从完善制度建设、完善政务公开制度、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力度、提高公信力等方面为构建诚信公民社会方面有所作为。

【关键词】社会诚信;政府诚信;制度;监督;公信力

 

网络上盛传着一句顺口溜:“你跟政府讲法律,政府跟你谈政治;你跟政府谈政治,政府跟你讲民意;你跟政府讲民意,政府跟你耍流氓;你跟政府耍流氓,政府跟你讲法律。”描述了民众对一些政府的不信任。主要表现在决策多变,权大于法,有位不为,人浮于事,政府的种种失信行为,导致民众产生信任危机。随着一些公共事件的发生,一次次的将建设诚信政府的问题推到公众面前,成为无法回避的社会问题,建设诚信公民社会,政府责无旁贷,应当有所作为。

一、诚信公民社会的内涵及现状

社会诚信一般分为个人诚信、企业诚信和政府诚信三种类型,三者之间相互影响。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取得了辉煌的成就,综合国力显著增强,取得了天翻地覆的变化,这是举世共睹的事实。然而在看到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同时,也应看到社会诚信存在着较为严重的诚信缺失现象。

个人诚信是一个人在参与社会经济活动中表现出的自我素质和行动准则,社会由无数个个人组成,个人诚信是社会诚信的微观基础,可以说是个人诚信的加总共同构成了社会诚信。而个人诚信的缺失现象严重,如坑蒙拐骗、弄虚作假以及各类诈骗案件屡屡不绝,个人诚信缺失现状堪忧,已经渗透到生活的方方面面。据《中国青年报》调查显示,82.4%的人感觉当前人与人之间的互信度低,一个社会连老人摔倒都不敢扶起,个人诚信的缺失将导致整个社会陷入诚信危机之中。

企业是经济运行的主体之一,对于一个企业来说,企业诚信是企业的无形资本,决定着企业能否在市场立足,同时企业诚信也是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保证。企业诚信缺失表现在,不守信用,偷税漏税、假冒伪劣等,近年来发生的三聚氰胺奶粉、红心鸭蛋、毒胶囊、地沟油等一系列公共事件不断涌现,已经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使民众对于食品和环境失去了安全感,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

政府是国家权力运行的执行机构,政府诚信对于经济和社会具有着非常重大的影响,对社会诚信体系具有决定性和导向性的作用。只有政府诚信水平不断提高,才能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强大支撑。《小康》杂志2010年的一项调查显示,逾 70% 的受访者表示不信任基层政府,而地方官员则被 80.3% 的受访者评为信用最差的群体。政府的诚信缺失主要表现在一些政府部门和领导的失信行为,如弄虚作假,虚报瞒报、暗箱操作、粗暴执法等,使得政府在民众心中形象大打折扣,严重影响到了民众对政府的支持和信任。

二、政府诚信在社会诚信中的重要意义

政府诚信是社会诚信的基础,是构建社会诚信的关键。然而令人尴尬的现实是,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一个转型期,某些地方政府或者部门在行政过程中,滥用公权力,盲目决策,越位或者缺位管理,置群众利益于不顾,损害群众利益,失信于民,种种行为都不同程度地损害了政府的形象与公信力,造成民众对于政府甚至社会产生诚信危机。诚信的构建既不是靠人际去维持,也非靠法律、规则、制度和宗教信仰。当社会越来越复杂,要挽回社会诚信的下滑,化解愈演愈烈的社会诚信危机,避免社会陷入诚信危机之中,必须从政府诚信入手。众所周知,政府诚信有利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对于构建诚信社会具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如果政府诚信动摇了,所产生的多米诺骨牌效应会影响到整个社会诚信体系,造成社会诚信体系不稳甚至崩溃,那么个人诚信、企业诚信更无从谈起。也就是说,如果政府失去诚信,那么就无从实现社会诚信。在整个社会诚信体系建构过程中,政府既是社会诚信体系的科学建立者,同时也是确保整个诚信体系正常运行的执行者和维护者,在社会诚信体系中又身兼示范者和引领者的功能,政府的这种特殊定位决定了政府诚信在整个社会信用体系中处于核心位置,因此政府在社会诚信体系建构中的表率作用至关重要,加强诚信政府建设已然成为我国当前一项非常重要的历史任务,要着力解决社会诚信问题,必须要把建设诚信政府摆在首要位置。构建诚信社会应从政府诚信开始。

三、政府在建设诚信公民社会中的作为

基于当前我国社会诚信的现状,政府在建设诚信社会体系可以从以几个方面有所作为:

1.要完善制度建设。就我国目前而言,法律法规的缺乏和不健全成为我国建构社会诚信体系的制约因素之一。防范和治理社会失信行为仅靠社会道德规范的约束远远不够。而法律规范中有关失信追究的规定不明晰,导致失信成本很低,追责软弱无力。因此,政府必须建立健全社会法律法规,把社会诚信纳入社会主义法制轨道,推动社会诚信信息系统的建设,建立社会综合信用评价体系。通过建立社会信用信息系统和社会综合信用评价体系,加大法律法规对于失信行为的追责力度,使失信者无处藏身,从制度上保障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增加失信的社会成本,减少失信行为发生。

2.要完善政务公开制度。政府信息披露和公开制度的建立在我国卓有成效,政府要想取信于公众,就要公开政府信息,提高公众参与政府政策制定的积极性。信息披露和公开制度的建立,避免了很多行政垄断和暗箱操作,但是也应看到,目前信息公开仍存在信息公开程度低下,流于形式,力度不够等问题。完善政务公开制度一方面要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及时性做出相关规定,保证信息公开制度的切实可行,另一方面要拓宽信息披露和公开的渠道,以保证信息公开的全面性,最大程度的保证公民的知情权能够实现。

3.要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政府要做到科学决策,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是政府信用体系的先决条件。政府做出科学的决策的同时还要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政府行为要言必信、行必果。政策变化无端,公众对于政府的信任就越弱,政府信用程度就越低。因此必须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确保行政行为的有序进行,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政府信用。同时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对现有的行政审批制度进行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坚持依法行政,建设诚信法治政府。切实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和文明执法。

3.提高政府工作人员素质。加强政府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各级领导干部也应以身作则,做好表率,按照诚信的原则行使其职权。各级领导干部在群众面前就体现党和政府的形象,应当按照诚信的原则行使其职权,率先成为坚守诚信的楷模。组织部门应当把诚信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不断推动行政人员的诚信行为。

5.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力度。要解决政府诚信危机,重新构筑社会诚信,必须坚持两方面,一方面增加法律、规则与制度的供给,为构筑诚信提供规则,增大失信成本。另一方面,必须将政府诚信置于整个社会诚信体系中,才能互相监督,创造让民众广泛参政议政的条件,如此才能确保政府诚信的建设与维护有足够的约束力量。

6. 加强政府的引导作用。政府是社会的管理者、执法者,它的行为对整个社会起到导向作用。古语有云:“上好信,则民莫敢不用情。”意思是说,政府喜好诚信了,老百姓就不敢互相欺骗了。可见树立诚信政府对整个社会的引导是至关重要的。政府应是建构社会诚信体系的主导者和推动者。政府本身所担负的引导、监督、管理社会信用的职责,决定了它是社会信用制度建立和维护的主体,是构建社会诚信体系的主导者和推动者。

7. 加强政府诚信的示范带头作用。有法可依才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政府应在社会诚信体系建构中起到示范带头作用。在整个社会诚信体系建构过程中,政府既是社会诚信体系的科学规划者和制定者,同时也是确保整个诚信体系正常运行的推行者和管理者,因此政府在社会诚信体系建构中的表率作用至关重要。政府如果不能在诚信社会中示范带头,发挥榜样作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就会缺乏动力,必将损害党和政府形象。要实现政府在社会诚信体系建构中的示范带头作用,当务之急是构建信用政府,从政府做起,实现政务诚信。政府要遵守法律制度,规范自己的行为。要减少随意的政策改变,做到科学决策,增加各项决定的透明度,政府行为要言必信、行必果。否则,说几次空话,必然失信于民,影响政府威信。

8.提高政府公信力。政府公信力具体体现在政府职能是否有效的实现。政府切实履行职能,公共服务的质量提高了,自然能赢得公众对政府的信任。政府公信力是政府行政的保障。政府应该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三者之间的关系,加强公信力建设,提升其公信力,为政府行为提供有力保障,促进社会经济的全面、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冯梦砚:《诚信社会的核心——政府诚信》,载《伊犁师范学院学报》,2006年12月第4期。

[2]姚克利:《培植政府诚信,提高政府公信力》,载《决策咨询通讯》,2012年.第3期。

[3]吴文华、宋起瑞:《浅谈诚信与社会公信力》,载《唐山师范学院学报》,第34卷第4期。

[4]马邵利:《我国诚信政府建设途径》,载《合作经济与科技》,2012年9月号下(总第449期)。

[5]袁园:《我国政府公信力的提升策略浅析》,载《研究与探索》,2012年第4期。

[6]李艳荣:《政府在诚信体系建构中的地位和作用研究》,载《洛阳师范学院学报》,2012年9月,第31卷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