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福建省委员会
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进一步推动政协福建省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协)履行职能的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省政协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地方组织,在中共福建省委(以下简称省委)的领导和政协全国委员会的指导下,依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进行工作。
第二条 省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组织参加本会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参政议政。其目的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为参加本会的各民主党派、无党派爱国人士、人民团体、少数民族人士和各界爱国人士开辟畅通的渠道,集思广益,促进重大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监督国家宪法、法律和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协助并推动本省国家机关改进工作,提高效率,克服官僚主义,反对腐败现象;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关系,促进相互沟通和理解,加强共产党领导的各党派的团结合作;贯彻执行“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方针,为促进祖国统一大业服务。
省政协履行上述职能,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工作大局,必须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循序渐进,必须密切同有关部门的配合。
第三条 政治协商是对本省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社会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和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
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重大方针政策在本省的实施,对本省制定的法规、政府规章的贯彻执行和对本省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的方式进行监督。
参政议政是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的拓展和延伸。通过多种方式,广开言路,广开才路,充分发挥委员专长和作用,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献计献策。
第四条 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重要规章制度的部署、主要措施和执行情况。
(二)本省制定重要的方针、政策、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及其实施情况。
(三)省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财政决算执行情况,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四)本省重要改革方案、发展战略、区域开发规划以及重大建设项目情况。
(五)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基本国策执行情况及有关人民生活中的重大问题。
(六)省委提出的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领导人人选的建议。
(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遵纪守法、廉政勤政等方面的情况,本省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对重大贪污受贿、失职渎职案件的查处情况。
(八)本省在拓展对台经贸合作、双向交流和“三通”工作,加强与港、澳地区联系中的有关重要问题。
(九)本省与外国和地区发展经贸合作、签订重大合作项目和建立友好关系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中的其他重要问题。
(十一)统一战线的各个方面关系和本会内部合作重要事务以及本会各组成单位、委员遵守政协章程和执行政协决议的情况。
第五条 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主要形式:
(一)省政协全体会议
全体会议每年一般举行一次,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行使职权。至少应在会前十五天通知委员。
会议的主要任务:
1.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2.选举省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
3.讨论并通过有关决议。
4.协商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5.协商本省重要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6.审议通过全体会议向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纪委等的建议案。
全体会议采取多种形式使委员能充分发表意见。除组织分组讨论外,需组织大会发言或书面发言和提出提案,并根据需要召开专题座谈会、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通报情况并说明问题、回答提问。
全体会议邀请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纪委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参加。
(二)常务委员会议
常务委员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行使职权。至少在会前十天通知与会人员。
会议的主要任务:
1.讨论常务委员会会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听取省委、省政府、省纪委及其所属部门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等关于贯彻党和国家大政方针以及本省决策、施政、执纪、执法工作的报告或说明,并进行协商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3.任免省政协副秘书长,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主任、副主任,任免省政协派出机构负责人。
4.审议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审查重要的视察报告、专题调查报告和省政协领导人的出访报告。
5.审议通过常务委员会提交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纪委等的建议案。
本会副秘书长、各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办公厅和各处(室)负责人列席常务委员会议。必要时邀请与议程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三)主席会议
主席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
会议的主要任务:
1.常务委员会议闭会期间,讨论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会务工作。
2.协商讨论本省的经济及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3.就省委提出的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领导人人选的建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4.决定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的日期、议程,审议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文件。
5.讨论决定委员参观、视察等重要活动。
6.审议各专门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重要调查报告。
7.安排主席、副主席的重要社会活动,听取办公厅和派出机构重要工作汇报。
8.审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名单。
本会副秘书长、办公厅和与议程有关的处(室)负责人、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主席会议。
(四)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
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不定期举行。
会议的主要任务:
1.就政治、经济和社会的重大问题听取有关部门的报告,并协商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2.听取重要的视察报告、专题调查报告等,并进行讨论,提出补充意见和建议。
(五)专门委员会会议
专门委员会会议主要形式:全体会议、主任会议、主任扩大会议、主任联席会议和同政府职能部门举行的协商会议等。
会议的主要任务:
1.组织学习,加深对国情、省情、社情、民情的了解,增进共识,交流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经验,提高参政议政水平。
2.根据省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议决议精神,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3.就本省政治、经济、社会及统一战线内部的重要问题,开展座谈讨论,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4.了解、反映委员及各界人士对国内外大事、国家大政方针、我省重大决策及其贯彻落实情况的意见。
5.审定专门委员会工作报告、专题调查报告、建议案(草案)和需要提请常务委员会议和主席会议审议的问题。
6.与政府相关部门,就专项问题进行协商。
(六)问政咨议
省政协委员对本省群众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提出意见,经省政协主席会议研究,建议有关部门召开问政咨议会,由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向委员介绍情况、解答问题、听取意见。问政咨议会也可委托办公厅或专门委员会举行。
(七)建议案
建议案包括全体会议建议案、常务委员会建议案和主席会议建议案三种,由本会的组成单位或专门委员会提出后分别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和主席会议审议通过,以省政协正式文件向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纪委等提出,请受理单位研究处理后,以正式文件答复。
(八)提 案
提案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福建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提出、审查处理、办理。提案交办后,提案委员会要督促承办单位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暂行办法》(闽政[1990]综119号)和《福建省委办公厅关于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通知》(闽委办[1993]10号)精神,认真、及时做好提案的办理工作。
(九)参观、视察
省政协一般每年组织一次就地参观、视察。视察的重点是围绕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的实施,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来进行。省政协办公厅按照主席会议通过的视察方案对视察工作作统一安排。提倡多组织小型、专项的视察活动。
视察要做好意见、建议的反馈工作。对视察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可依托专门委员会进行调查,促进有关方面解决问题。
(十)专题调查
专题调查一般由专门委员会组织。要选好题目,选择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又为人民群众关注,也是政协力所能及的问题;要以委员为主,提倡与党派、团体联合,与各级政协联合,与党政有关部门联合,并吸收相关的专家、学者参加;要讲究实效,全面深入了解情况,注意倾听群众的意见;要充分发挥政协的优势,对选题、调研的方法、调查报告的观点等,应发扬民主进行充分协商。调查结果分别以提案或建议案、或以办公厅正式文件送有关单位。
(十一)举 报
委员可依法直接向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举报,也可通过省政协举报,有关部门应依法受理,并做好保密工作。
(十二)其 他
参与科技月谈会;主办《参政议政》刊物,在《福建日报》设议政专栏;委员活动日;中心组、学习组和读书会;在委员相对集中的地区和单位成立委员小组等。
第六条 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有关程序
(一)重要问题的政治协商要在党委决定、人大通过、政府实施之前进行,并纳入决策程序;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要先协商后决策;重要人事安排、人民群众广为关注的重大问题,要先协商后决定;制定地方性重要的政策法规,要先协商后通过。
(二)省政协主席会议根据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纪委、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有关部门的建议,安排协商活动并决定协商的形式和参加范围。主席会议认为需要协商的问题,也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将问题交政协协商。
(三)就省委提出的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领导人人选的建议,根据安排参加协商。各部门对县处级以上干部的考核,要注意听取被考核人所在单位政协委员的意见。
(四)省政协对党政部门提交的协商议题,要提前作好准备。专门委员会要围绕议题收集情况,重大的协商议题应组织专题小组,进行深入调查,使协商有的放矢,意见切实可行;协商的议题与会期确定之后,省政协办公厅应按规定提前通知与会人员,以便做好准备,充分反映意见。
(五)省政协秘书长参加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省纪委秘书长联席会,加强与省各民主党派、工商派及有关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共同商定一个时期的协商工作方案。
第七条 省政协举行的视察和专题调查,有关方面和部门应按《省政府工作规则》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政府各部门同省政协各委员会、工作组联系的通知》(闽政办[1987]107号)精神办理。
第八条 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及其他形式的协商会议和重要活动,请主要新闻单位加强报道。
第九条 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应受到尊重和保护。在政协的会议上,委员可充分发表意见。委员参加政协活动,所在单位要积极支持,提供条件,保证时间并计入其工作量。
第十条 要为委员知情出力创造条件。
(一)委员所在的单位,要按照省委办公厅《关于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外人士阅读、传达中央和省文件、资料问题的通知》(闽委[1984]17号)精神办理,使委员能及时看到文件、听报告和参加会议。
(二)通过中心组、学习组活动和读书会、报告会、组织参观、编发学习和信息动态资料等方式,帮助委员了解情况,把握全局,掌握政策,提高参政议政水平。
(三)必须加强省政协机关自身建设,增强服务意识,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整理、及时报送、主动催办、积极反馈。
第十一条 政协委员要加强学习、调查研究,不断提高参政议政水平;要密切联系本界别的群众,积极反映社情民意,要求每年提一条有质量的建议,反映一条有价值的信息,写一篇调查报告;要增强荣誉感和责任感,踊跃参加政协的会议和各种活动。如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和活动的,应说明原因,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政协常务委员会通过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在省政协常务委员会。
市、县(区)政协可根据本地情况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