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党派民主监督作用之探讨

发布时间:2014-04-02

          民主党派民主监督作用之探讨

               福建中医药大学  林楠

     (省政协委员,民革福建中医药大学总支主委)

 

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中国共产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也是中国各民主党派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前提是实现广大人民的政治参与和民主协商。长期以来,各民主党派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职能,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捍卫社会的公平正义做出了重要的作用。

作为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民主党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中的参政党。作为参政党,民主党派要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也就是要参与国家政治,参与公共权力的运作。为此,民主党派就必须以社会公平或社会正义为最基本的价值取向,党派的自身建设和政治活动必须以实现政党的基本价值为基本原则。在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上,在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和政治协商职能的履行上,既要坚持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也要体现出党派的历史文化传统和现实实践特质。要突出党派的政党本质,实现党派的政治价值,发挥党派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作用。

一、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困境及原因

从长期以来各党派的履职情况看,参政议政和政治协商方面都有比较突出的成绩,唯独民主监督方面乏善可陈,综合各方面的情况来看,民主党派以政治监督为本质的民主监督实际上已经变质为事务监督,民主监督的政治性基本丧失,实践中普遍存在“民主容易监督难,形式容易实效难,基层容易上层难,对下容易对上难,事后容易事前难,小事容易大事难,建议容易批评难,反映容易反馈难”等一系列问题,可以说党派的民主监督陷入了困境之中。

导致民主监督陷入困境的原因,从表面上看是机制上的。民主监督长期以来缺乏激励机制和保障机制,缺乏奖惩机制和责任机制,缺乏具体的监督操作规程,这些机制的缺乏使得民主监督工作在现实中既缺少动力,又缺少可操作性。从深层分析,导致民主监督弱化甚至虚化的原因既有民主监督的理论研究的薄弱,也有国家的有关立法工作的滞后和民主监督的制度建设的缺失。从党派建设来说,各民主党派多年来在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参政能力建设等方面都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重要的进展。但是客观地说,民主监督能力的建设方面不但没有取得突出的成就,相反倒有下降的趋势。民主监督能力建设的落后不但导致民主党派在履行民主监督职能方面的失职,而且影响到其他方面建设的进展和职能的发挥。在当前中国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必须大力加强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能力建设。

二、加强民主党派的监督能力建设

发挥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作用,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这一基本政治制度的必然要求,是巩固中国共产党执政地位的必然要求。只有建立和健全监督体系,把政治权力置于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之下,政权才会巩固,党才会永葆生机和活力。加强民主监督能力建设,是各民主党派自身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能力建设,对民主党派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从中国的政治现实看,民主监督也更能向社会表明民主党派的存在价值。为此,笔者建议从以下方面着手加强民主党派的监督能力建设:

首先,要加强民主监督的理论研究,为民主监督提供坚实而充分的理论依据。根据以往的看法,民主监督只是一种“自下而上”的非权力性监督,根本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和纪律的强制性。把民主监督的功能定位在通过提出建议和批评协助党和国家机关改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克服官僚主义上,这种认识只是强调民主党派监督的“支持”功能和“工具”作用,从根本上忽视了对公共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的政治功能。正因为如此,以往关于民主监督问题的所谓“研究”往往也是泛泛而谈,对党的方针政策进行重复注解,既无理论深度,又无实践价值。要改变这种局面,政协及各党派的各级理论研究机构就应该充分解放思想,对一些重大问题进行深入开创性研究。这些问题包括:民主监督的性质和功能、民主监督与政治文明建设、民主监督与政党政治、民主监督的法律化问题、民主监督法律化与法律监督的联系与区别、民主监督法律化与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关系、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主体性、民主监督与参政议政的关系问题、民主监督与政治体制改革的关系等等。不从理论上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不对一些模糊认识进行澄清,民主监督在实践中是无法顺利和有效地开展的。

第二,加强民主监督的制度建设。长期以来,各党派都强调加强民主党派的自身建设,但民主监督的制度建设一向未被提上议事日程。民主监督的制度化包括两个方面:监督内容的制度化和监督形式的制度化。从内容来说,民主党派监督的内容主要有:对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的实施;对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据此,民主监督既要对作为执政党的中共进行监督,也要对国家机关的重大政策和机关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的“制约”功能,不能掉到事务监督的陷阱之中,集中到对诸如卫生、交通等状况的监督之中。从形式来说,民主监督必须有科学合理的形式,对监督主体、监督途径、监督程序等做出细密的规定,否则监督必然落空。要制定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制度,对监督对象、监督主体、监督程序、监督反馈、监督评价、监督考核等作出具体的、可操作的规定。

第三,加强民主监督的队伍建设。从理论上来说,民主党派的各级干部和党员都有民主监督的权利和义务,都可能通过某种形式参与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工作。从实际上来说,参加国家政权的民主党派干部、民主党派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应该是民主监督的主力。参加国家政权的民主党派干部,直接投身于国家公共事务、文化与社会事业的具体管理之中,与中共干部有最直接的了解和交流,对党委、政府和司法机关的各项工作“知情”较多较深,发挥他们的监督作用,是指在履行“参加政权”职能的同时,也履行好“民主监督”的职责。由于种种原因,这一部分干部的人数较少,但往往社会影响较大,容易得到关注,监督也往往容易产生良好效果。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各党派的人比较多,在各方面都有一定的代表性,既掌握社会基层的情况,也对国家的体制机制、方针政策等有较多的了解,这部分人是民主监督的主要力量,应该采取各种措施发挥他们的监督作用,也要激发和保护他们进行民主监督的积极性。此外,也可邀请民主党派的基层党员作为特约监督人员。

三、发挥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作用的建议

一是在统战部的指导下,制定各党派的《民主监督暂行条例》,明确民主监督的性质和职能,明确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权利与义务,规定民主党派进行民主监督的内容、对象、途径和方法,明确各级组织和党员进行民主监督的原则和组织纪律。如果制定条例的条件还不成熟,那么可以由民主党派中央通过《关于加强民主党派民主监督能力建设的意见》,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积累经验,发现问题,然后再制定《条例》。

二是参照设立“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的做法,在各党派省级组织和地方组织中设立“民主监督工作委员会”和监督处。该委员会的职责是:负责领导、协商和督查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工作;负责联系、协调、指导民主党派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开展民主监督工作;负责管理民主党派的特约监督人员,并指导他们开展民主监督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工作;负责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工作的考核评价。

三是开展民主监督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的研究。各级民主党派组织应对民主监督问题进行专项研究,为研究工作的开展提供政治上、经费上和人力资源上的大力支持。举行专门的学术研讨会,开展专题研讨;媒体应开辟民主监督的理论与实践专栏;成立民主监督研究会。

四是设置“社情民意中心”、“信息中心”或“民调中心”,收集民主监督的信息,编辑民主监督专刊;创立“民主监督专报”,以规范的书面形式向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司法机关提交民主监督的建议与意见;向中共党委、政府及其部门通报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工作及其效果。

五是建设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人才队伍。有意识、有目的、有步骤地培养一支具有一定数量和规模的监督人才队伍。同时,要通过举办培训班、研讨会、经验交流会、在社会主义学院开设民主监督课程等途径,不断提高监督人员的政治智慧和政治理论水平,增强其政党意识、监督意识和监督业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