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制度实践

发布时间:2017-04-06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应该是实实在在的、而不是做样子的,应该是全方位的、而不是局限在某个方面的,应该是全国上上下下都要做的、而不是局限在某一级的。因此,必须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确保协商民主有制可依、有规可守、有章可循、有序可遵。”

作为我国人民民主的一种重要实现形式,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既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对人类政治文明的丰富和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协商民主制度建设取得显著进步。
一是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2012年,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从我国协商民主的定位、制度规范和渠道、基本要求和内容等方面,较为系统地勾勒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蓝图。2014年,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纪念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围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观点、新的论断和新的阐释,为我国协商民主制度建设提供了基本遵循。2015年2月9日,中央印发《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全面总结了我们党在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中的成功做法与经验,立足于当代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现实,就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作出了总体部署和顶层设计。
二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逐步推进。在中央层面,《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围绕协商民主的特定内涵、发展历程、重要意义、指导原则、主要渠道、制度体系与程序,以及党的领导等方面,进行了科学系统的阐释并深刻回答了什么是协商民主、为什么要加强协商民主建设、怎样加强协商民主建设等一系列关涉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进一步推动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提供了理论指导和行动纲领。随后,协商民主各方面具体制度安排如《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关于加强政党协商的实施意见》等也相继出台,“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的框架逐步形成。
三是协商民主的实践体现出广泛多层制度化的特征。从政治协商、政协协商,到立法协商、行政协商,以及社会协商对话、基层协商民主、网络公共论坛等,我国协商民主的实践,从纵向讲,覆盖中央、地方和基层社区,是一个多层次的协商民主制度实践;从横向看,协商实践涉及国家政权机关的立法、行政和司法领域,更有党派和人民政协组织,同时也延伸到社会生活领域;从结构上看,协商民主的制度建设涵盖立法制度、政治协商制度、政党制度、自治制度等等,协商民主的制度框架基本形成;从技术上看,协商实践,既有利用常态的、规范的制度平台开展的活动,也有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作为支撑的尝试。因此,广泛、多层、制度化既是当代中国协商民主的发展目标,也是其最为基本的特征。
建设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智慧。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不断健全和完善,有助于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色和优势,有助于拓展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渠道,有助于党和国家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但是,我国协商民主制度实践过程中依然面临一些需要克服的挑战。例如:关于协商民主建设的认识还需要进一步统一,协商民主制度建设所需要的理论体系还需要深入研究,协商民主制度建设的规范性合理性还需要进一步提升,等等。
因此,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首先必须明确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的主要任务,即深化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研究,促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实践探索,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不断丰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内容,为人类的政治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必须植根于中国土壤。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中国共产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必须植根于中国土壤。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具有历史传承性,领导核心是中国共产党,协商民主就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重要体现的体制机制。
继续深化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研究。继续深化对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发展历程、协商民主的哲学基础和文化传统、协商民主的制度框架和程序等方面的研究,不断推出新的成果;系统梳理和认真总结我国各地党政部门创造的新鲜经验,加大国际传播,推动在民主问题上的文化软实力建设,以及民主问题上的中国话语权;可以考虑在人民政协这一专门协商机构中成立专业性研究机构,深入推进人民政协理论、协商民主理论、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理论等方面的研究。大力推进关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基本原理、发展史、认识论、方法论等理论体系研究。
深入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关键在于从不同的领域、不同的渠道、不同的层级,在已有的制度规范框架内,嵌入协商民主的制度建设要求。通过各种渠道的协商民主制度,进行创新实验,从实践中寻求理论层面的突破。例如:在干部选拔任用的制度中,增加协商讨论环节;在基层换届选举中,增加协商环节;在预算审议等方面增加协商讨论的要求;在人民调解的制度规范中,增加协商要求,等等。目的在于巩固既有政治制度、体制机制的权威性、稳定性,从而构建以《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为统领的,“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具体来说,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代表候选人的确定要经过充分协商和讨论,加强代表联系常委会的机制建设,健全人大代表联系选民或选举单位的制度,使民众能够真正参与政府决策;加强立法协商,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法律草案的意见和建议;在党际民主中用好协商民主,认真听取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意见,民主党派要充分利用在全国政协大会、常委会、双周协商座谈会、专题协商会等机会建言献策;进一步强化人民政协作用的发挥,重点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把政治协商纳入政府决策程序;开展基层协商民主,健全基层选举、议事、公开、述职、问责等机制。
在国际国内其他重大问题上,善于传播协商理念、善于运用协商技巧、不断完善协商制度。例如:在国际冲突问题上,积极推动民主协商,包括全球气候和环境问题等;在国内不同区域、不同行政区等重大问题上,善于在党和国家既定方针下,推动具体的协商对话活动等。同时,利用协商民主理念,不断提高中国在重大问题上的议程设置能力。
推动协商民主的程序设计。协商民主制度建设既涉及宏观层面的权力制度安排问题,也有在中观层面的法治化问题,更有在微观层面的技术性问题。协商民主制度建设,需要有具体的、可操作的、程序性的方式来体现。可以通过高校、科研机构等多方面的力量,推出一种既灵活多样,又能普遍适用的操作程序,使不同层级、不同地方的协商民主实践具有可操作性的依据。
不断增强协商民主成效。首先,建立健全协商结果跟踪制度,对协商结果进行合理评估,强化对社情民意信息的跟踪反馈;同时要注重探索把落实协商意见建议纳入民主评议范围之中的新形式,积极参与党委与政府相关部门的调查评估活动,使得协商结果在评估实践中不断得以修正完善。其次,注重协商后的信息反馈。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必须通过相应的信息反馈机制对协商结果进行回应,及时把一些有价值的协商意见建议转化为议案,定期接受群众对协商对话共识执行情况的监督。再次,建立相应的问责制。对未经协商或不采纳协商意见而造成决策失误的,可以按照“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形成必要的责任追究制度,以保证协商的质量。
充分利用新媒体,通过不同方式,传播和养成协商文化、协商意识、协商观念。大众媒体也是培养协商民主意识和个体参与协商能力的有效平台。一方面,大众传媒形成的社会舆论是协商民主中对公共权力进行有效监督的表现形式。另一方面,大众传媒还可以将各种信息公之于众,便于群众参与讨论。将协商民主中涉及的公共利益、私人利益以及协商过程中相关问题公之于众,引导群体协商的注意点,并能引导协商民主向正确的方向发展。

深入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发展,必须体现到中国共产党执政和国家治理上来,体现到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各个方面、各个层级的工作上来,体现到人民对自身利益的实现和发展上来。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应该是实实在在的、而不是做样子的,应该是全方位的、而不是局限在某个方面的,应该是全国上上下下都要做的、而不是局限在某一级的,必须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确保协商民主有制可依、有规可守、有章可循、有序可遵。”只有这样,“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才能具有深厚基础,也才能凝聚起强大力量”。

来源:学习时报         2017-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