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福建省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英文名称为Fujian Association for Intellectuals without Party Affiliation, 缩写为FAFIWPA。

第二条  本会是中共福建省委统战部领导的,以福建省各方面有影响力、有代表性的党外知识分子,主要是无党派人士和无党派知识分子为主体,自愿结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统一战线性质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和党的知识分子工作方针政策,加强与全省党外知识分子的联系,广泛团结凝聚全省党外知识分子,为建设新福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服务。

第四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是福建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共福建省委统战部,本会接受福建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中共福建省委统战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由省委统战部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加强党的领导,开展党的工作。

第六条  本会会址暂设福建省福州市东大路73号东湖大院2号楼福建省委统战部机关内。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学习教育。加强教育培训,开展理论学习、专题讲座、形势政策报告、主题活动等,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统一战线理论政策,增进党外知识分子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认同,提高理论水平和思想素质。

(二)培养人才。发现和培养一批政治上坚定、专业上突出、群众中认同的优秀人才。有意识地为优秀人才成长创造条件、搭建台阶,锻炼和提高其综合能力,为统一战线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人才支持。

(三)建言献策。鼓励党外知识分子结合自身专业,围绕党和政府中心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建言献策。组织开展国情省情考察、专题调研等活动,了解社情民意,汇聚集体智慧,形成高质量的政策建议,为党委和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四)服务社会。推动党外知识分子关心社会发展、关注社会民生、履行社会责任。发挥党外知识分子专业技术人才优势,围绕当地实际,组织开展科技推广、专业咨询、文教宣传、医疗下乡、扶贫济困等社会服务活动。

(五)联谊交友。举办各种形式的活动,促进党外知识分子间的交往和交流;及时了解并向党委和政府反映党外知识分子的意见和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使联谊会成为党和政府联系党外知识分子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个人会员: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有较强参政议政愿望和能力;

2.拥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活动;

3.具有较高知识层次和专业水平、在本行业或领域有一定影响力和代表性的无党派人士和无党派知识分子;

4.从事党外知识分子工作的相关人员。

(二)团体会员:

福建省内主要由无党派人士或无党派知识分子组成且依法成立的社团组织或相关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相关组织或理事推荐

(二)提交入会申请书;

(三)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优先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联系社会各界党外知识分子,向本会反映情况,举荐优秀人才。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纪违法,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决定终止事宜;

(四)选举理事会成员;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名誉会长、执行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九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常务理事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合作意识强;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行业)内有较高成就;

(三)热心本会工作,作风民主,善于团结,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四)会长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副会长、秘书长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

(二)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行使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由省委统战部新社会阶层人士和党外知识分子处处长担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分支、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执行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各相关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完成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监事工作及监事职权由省委统战部新社会阶层人士和党外知识分子处负责履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财产)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资助;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会计人员,实行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

第三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查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提出终止决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7年11月3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福建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